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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速來圍觀!“嘉士伯”商標案一審判賠百萬元-商標駁回復審-國外商標注冊-國內商標注冊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19-03-30 15:13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卡爾斯伯格有限公司(下稱卡爾斯伯格公司)訴山東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下稱嘉士伯公司)、張某、山東金孚龍啤酒有限公司(下稱金孚龍公司)、戴某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令嘉士伯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卡爾斯伯格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8萬元,立即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嘉士伯”字號。 原告卡爾斯伯格公司起訴稱,其名下的“嘉士伯”啤酒世界知名,且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上擁有多件帶有“嘉士伯”和“Carlsberg”的知名度很高的有效注冊商標。被告嘉士伯公司、金孚龍公司未經原告許可,生產或銷售了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啤酒,被告張某作為嘉士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戴某在其經營的淘寶店中銷售了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啤酒。此外,嘉士伯公司使用與原告知名商標“嘉士伯”相同的企業(yè)字號,在宣傳銷售中故意使用嘉士伯等簡稱和“純正的歐洲口味”等用語,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被告分別答辯稱,被訴侵權商品不是由嘉士伯公司、金孚龍公司生產、銷售。嘉士伯公司的名稱依法經工商登記部門核準后登記,在日常經營中也沒有做突出顯示,應享有企業(yè)法人姓名權。張某僅為企業(yè)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嘉士伯公司的民事責任不應任意穿透至自然人股東。戴某在原告起訴前已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卡爾斯伯格公司系涉案7件“嘉士伯”“Carlsberg及圖”等系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且涉案商標在我國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 關于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問題,法院認為,嘉士伯公司、金孚龍公司共同實施了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嘉士伯公司單獨實施了在宣傳推廣時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相近商標的行為,均侵犯了卡爾斯伯格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關于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法院認為,被告嘉士伯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將原告知名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字號使用,并從事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極易導致一般公眾的混淆誤認,認為其與原告之間存在特定關系,該行為明顯具有攀附原告商譽獲取不正當競爭優(yōu)勢的主觀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被告嘉士伯公司的網站宣傳中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且結合該案具體情況,即使嘉士伯公司規(guī)范使用其企業(yè)名稱亦會導致一般公眾混淆誤認,故其應當變更企業(yè)名稱以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據(jù)了解,目前該案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